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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桥镇聚焦农业现代化与制造业升级,辖区内农业科技企业、制造业企业集聚,侵害专利权纠纷多涉及农业装备、农业技术、机械制造等相关专利领域。辖区侵害专利权纠纷律师熟悉镇域产业特点,擅长处理农业科技类专利、农业装备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律师团队注重精准服务,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专利布局与维权指导,助力农业现代化发展;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专利侵权排查、维权代理等服务,协助企业完善专利保护体系,降低侵权风险,推动镇域农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

擅长案件: 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专利侵权分析与侵权判定、发律师函、警告函及和解谈判、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与主张、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起诉/应诉)、侵权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专利侵权执行及后续维权、专利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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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申请
专利侵权分析与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执行及后续维权
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起诉/应诉)
发律师函、警告函及和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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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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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注领域,深度经验沉淀 多年专注宣桥镇 专利权纠纷 咨询服务,处理过大量相关案件,经验丰富。
  2. 诉讼与调解能力并行 既能庭上据理力争,也能庭下促成和解,深得客户好评!
  3. 资产追踪与保全技术 擅长调查隐匿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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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具备成熟经验,专利权纠纷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经验丰富,深得客户好评。
  • 针对不同主体需求提供差异化法律服务,专利权纠纷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快速高效,深得客户好评。
  • 团队具备高效沟通与协调推进能力,专利权纠纷律师一对一咨询贴心,深得客户好评与认可。
  • 依靠专业判断提升案件处理质量,专利权纠纷律师经验丰富,快速高效推进,深得客户好评,服务态度认真负责。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专利权纠纷律师快速高效推进,免费在线咨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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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链接与专利期补偿制度,对侵权抗辩有什么影响?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链接制度,是指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审批过程中,对相关专利进行核查,避免上市产品侵犯专利权;专利期补偿制度,是指为弥补专利申请和审批占用的时间,延长专利保护期。这两项制度对侵权抗辩的影响的是:若药品、医疗器械上市时已通过专利链接核查,证明未侵犯相关专利,则在后续纠纷中,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若专利已获得期补偿,侵权抗辩需考虑补偿后的专利保护期,避免因误以为专利到期而构成侵权。
以制备方法界定的产品专利,如何认定侵权?
以制备方法界定的产品专利,其侵权认定具有特殊性:若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结构、组成完全相同,但制备方法不同,且该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构成侵权;若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或等同,无论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完全一致,只要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不完全一致,是否一定不构成侵权?
不一定。若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但满足等同原则,即两者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则仍构成专利侵权。此外,若被诉侵权产品在专利技术特征基础上增加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只要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认定中,如何判断“技术特征的等同”?
判断技术特征等同需满足“三基本”原则:一是手段基本相同,即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在技术原理、实现方式上差异微小;二是功能基本相同,即两者实现的核心功能一致,无实质性差异;三是效果基本相同,即两者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效果、经济效益无明显区别。同时,还需满足“易联想性”,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该等同特征。
进口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进口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符合全面覆盖原则或等同原则);二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无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无论进口产品的来源、用途如何,只要未经许可进口专利产品,均构成侵权,专利权人可要求停止进口行为,并主张赔偿损失,即使进口产品是合法制造的,未经许可进口也属于侵权。
经销商销售专利产品,如何适用权利用尽抗辩?需注意什么?
经销商销售专利产品,若能证明产品是通过专利权人直接授权或其认可的合法渠道获得(如从授权代理商处进货,有合法的进货合同、付款凭证等),则可适用权利用尽抗辩,不构成侵权。需注意的是,权利用尽抗辩的核心是“合法来源”,即产品来自专利权人许可的渠道,而非仅持有发票、合同;若经销商从无授权的渠道进货,即使有发票,也无法适用权利用尽抗辩,需承担侵权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专利侵权中的“许诺销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展销会上展出、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信息、发放产品宣传册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只要明确表达了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愿,无论是否实际成交、是否有库存,均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属于专利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能否构成现有技术抗辩?
可以。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将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且该结合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未超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范围,则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仍属于现有技术范畴,侵权人可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需具有合理性,若结合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则可能不构成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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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桥镇聚焦农业现代化与制造业升级,辖区内农业科技企业、制造业企业集聚,侵害专利权纠纷多涉及农业装备、农业技术、机械制造等相关专利领域。辖区侵害专利权纠纷律师熟悉镇域产业特点,擅长处理农业科技类专利、农业装备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律师团队注重精准服务,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专利布局与维权指导,助力农业现代化发展;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专利侵权排查、维权代理等服务,协助企业完善专利保护体系,降低侵权风险,推动镇域农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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